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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1616号

原告赵某某,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某中心保安,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丁启龙,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秋芹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启龙,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6月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7月6日生育一子赵某。双方婚前因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又因性格不合,争吵不断,导致两人关系恶化,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事实,曾多次达成离婚协议,但李某某总是出尔反尔。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可以独立生活止;3、诉讼费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原告赵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1、户口本、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婚生子赵某的情况;

证据2、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及老石沟村委会开具的关于赵某某夫妇家庭纠纷说明各1份,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

证据3、录音材料1组,证明李某某经常辱骂赵某某及赵某某的家人;

证据4、声明书1份,证据赵某某父母的情况及其父母有能力帮助赵某某抚养赵某。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赵某某是2012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的,2013年4月订婚,2013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有深入的了解,婚后虽然有小矛盾,但感情很好。两人之间的矛盾均源于家庭琐事,两人感情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赵某某、李某某于2013年6月25日在历下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7月6日生育一子赵某。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赵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李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由此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赵某某与李某某共同孕育儿子赵某,说明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感情,两人应宽容对待对方,互敬互爱,尊重双方的父母。且婚生子赵某需父母共同关爱,本着对家庭负责、对孩子关心的原则,双方应深刻反思,相互宽容和理解,多注重情感交流,真切地去关爱对方。现赵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赵某某要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欠妥,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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