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历民初字第830号

原告韩某某,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中航物业有限公司保安,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韩长河(系原告之父),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户籍地济南市。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长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24日生子韩某。因被告有外遇,被发现后多次无理取闹,后双方分居,为保全家庭,原告及其家人多次上门说和,今年春节前腊月二十八、除夕,原告家人及村委书记、妇女主任还去被告家里劝被告回家好好过日子,但被告至今未回心转意。2012年5月12日,被告及其母亲将家中值钱的财物(被子、褥子、电饼铛、电磁炉、被告的衣物、日常用器、家具家电的购买发票、保修单、韩某某的保险等)全部拿走;被告及其家人2012年6月16日晚上8点50左右,擅自将孩子韩某偷走,至今不让见孩子,也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整天将孩子锁在娘家,限制孩子自由。2012年5月9日,被告李某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1月4日,我起诉被告李某某离婚,随后撤诉;2013年6月26日,被告李某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在沟通调解无望的情况下,2014年7月24日,我再次起诉被告李某某离婚,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我这次起诉,双方的离婚拉锯战已经进行了3年多,双方已无任何感情可言,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李某某如果不同意离婚,无非在拿孩子折磨报复我及我父母,希望人民法院站在同情婚姻受害者、同情孩子韩某无辜的角度上,主持公道,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韩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韩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证据2、户口本及出生医学证明各1份,证明婚生子韩某的身份情况;

证据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份及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2012年5月9日,李某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1月4日,韩某某起诉李某某离婚,随后撤诉;2013年6月26日,李某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7月24日,韩某某再次起诉李某某离婚,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