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一初字第27号(2)
2.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30日下午,杨某某来其位于福建省连城县的福建广通汽车租赁咨询公司,给其1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让其帮他拿着,他乘飞机去济南。10月1日22时许,杨某某打电话让其驾车带着那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东西到济南接他,顺便一起在济南玩,费用由杨某某承担。因二人系朋友,其就同意了。当日23时许,因一人开车太累,其叫朋友李某乙一起驾车于10月2日16时许来到济南高速路口。杨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将黑塑料袋里的东西放好,其将该包东西放在汽车副驾驶座车门下的储物箱里,由李某乙驾车,其坐在副驾驶座上看着那包东西。出高速路口后,杨某某带他们到北园大街一宾馆楼下,杨某某将黑色塑料袋拿走了,让其与李某乙去吃饭。饭后,其回到车里被公安人员带到派出所。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日22时许,姓“俞”的朋友打电话约其到济南玩,其表示同意。当日23时许,其与姓“俞”的朋友一起驾车赶往济南。快到济南高速路口时,姓“俞”的朋友接了个电话,后有人来济南高速路口接他们到北园大街一宾馆楼下,停车后,前面带路的车上下来一男子来该车上将包拿走了,其与姓“俞”的朋友饭后回到车上被公安人员带到了派出所。
4.证人范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二人系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纬北路派出所民警,2014年10月2日下午,派出所根据特情线索在天桥区嘉汇环球宾馆一房间内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杨某某,杨某某随身携带的棕色提包内装有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大包,范某某问杨某某包里装的是什么,杨某某回答是冰毒。
5.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及济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制作的(济)公(刑)鉴(化)字(2014)44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2014年10月2日,公安人员抓获杨某某后,在其携带的一棕色提包内扣押白色苹果5手机及黑色ViVO手机各1部,白色晶体1包及1个电子秤,经鉴定,白色晶体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500克。
6.公安机关从特情人员手机上调取的特情人员与“彩虹”的QQ聊天记录照片证明:2014年9月28日,“彩虹”在“肉肉专群”发布信息问谁有玩肉的群,介绍几个,自己是福建人,3条起可以送货,每条即1公斤,每克220元。特情人员问“彩虹”最低可以要多少,“彩虹”称500克,国庆期间可以来济南送货。10月1日,“彩虹”给特情人员发信息称已经到济南了。
7.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及抓获材料证明:2014年10月1日17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纬北路派出所特情(化名李刚)到所反映,同年9月28日在涉毒交易的QQ群中发现有个昵称“彩虹”的人“出肉”(卖冰毒的行话),通过私聊,“彩虹”表示可以到济南当面交易毒品,但需要购买500克,每克价格220元。并称当日已到济南,特情约其到派出所辖区的嘉汇环球宾馆附近的两岸咖啡用餐,对方为一名25岁左右持男方口音的男子,“彩虹”表示当天未带货,谈好后次日叫人驾车从南方将冰毒送至济南,预计次日傍晚到达。“彩虹”给了特情两个用卫生纸卷起来的样品,让特情试试,选好哪一种后给他说一声,他按该种冰毒发货,饭后二人分别离开。回派出所后,特情向值班民警汇报了情况,样品经用尿检板检测呈阳性,初步确定为冰毒。同时,特情向民警描述了“彩虹”的详细特征。当日22时许,特情按约定给“彩虹”回话随意要了两包冰毒中的一种。次日15时许,“彩虹”打电话给特情说送冰毒的车快到了,让特情和他一起去济南北高速下桥口等车,为方便抓捕,特情和“彩虹”商定好特情在嘉汇环球宾馆开个房间将钱放在房间里,对方表示同意。后特情驾车载“彩虹”到济南北高速下桥口等着。当日17时许,一辆福建牌号的轿车从高速口赶来接头,车上共两名男子,特情驾车领着该车到嘉汇环球广场的停车场,“彩虹”下车到对方车上拿出一个黄色挎包,让特情一起到宾馆房间交易,到宾馆1333房间门口即被守候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黄色挎包中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包,称重500克,后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8.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公安人员组织杨某某辨认,其确认2小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是其为买家提供的样品,确认公安人员在其棕色提包内扣押的白色晶体1包是其贩卖的毒品;确认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的手机是其用于登录昵称“彩虹”(号码为2044606859)时使用的工具;确认棕色提包是其携带1包白色晶体时使用的物品;确认从特情人员手机拍摄的特情人员与“彩虹”的部分聊天记录是其聊天的内容。
9.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公安人员组织杨某某辨认,其确认俞某某即为接其电话后于10月2日驾车来济南为其送货的“小于”,确认济南市天桥区嘉汇环球宾馆1333房间即为其贩卖毒品的地点。
10.公安机关调取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刑初字第597号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漳州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明:2010年11月12日,杨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1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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