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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一终字第132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济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百胜,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林,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84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济南市,系本案被害人。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为举报本村村支部书记张某甲,携带相机到张某甲家大门外拍照,被张某甲之子张某发现,予以制止,二人发生争执并互殴,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壁纸刀片将张某右前臂划伤,经鉴定,张某右前臂11.5厘米皮肤裂伤,构成轻伤二级。

张某受伤后在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0天,其因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7403.58元、误工费2960元、护理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共计13663.58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2月6日17时许,其看见本村村民张某在其家西边公路上用照相机拍摄其家的房子,就跑过去质问张某,并夺张某的相机,二人发生争执、厮打,张某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把壁纸刀片说:“我弄死你”,其抓张某胳膊,张某拿着刀片对其乱比划,划在其右小臂上,其当时没注意。这时其朋友房某丙过来拉仗,其抱着张某的腿,房某丙抱着张某的腰,张某用拳头打房某丙的头,三人都倒在地上,房某丙按住张某拿刀片的胳膊,其夺下刀片扔在地上,和房某丙把张某按在地上,其让妻子阮某丙打电话报警。警察来后,其从地上拾起刀片交给警察,后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时右小臂疼,撸起袖子发现右胳膊被张某用壁纸刀片划破了,缝了19针。

2.证人房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6日17时许,其开车到西关村张某家接张某到饭店给朋友过生日,其在张某家门口等着张某去关店门时,看见张某向西跑到一个骑电瓶车的人(后来知道叫张某)面前问:“你干么在我家照相”,并抢张某的相机,相机飞出去后,张某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个壁纸刀片,对张某说:“我弄死你”,二人就打在一起,张某挥舞手中的刀片并用拳头打张某,张某还手,其过去从侧面抱住张某,三人倒在地上,其起身按住张某拿刀片的胳膊,张某按住张某另一支胳膊,将张某手中的刀片夺下,后其二人把张某按在地上,张某让他妻子报警,其和张某按着张某直到民警到场。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西关村党支部书记,因村里把张某家占用公路盖的房子拆除了,张某一直在网上对其进行诽谤、控告。2015年2月6日17时许,其开车回家看见儿子张某和他“姓房”的朋友在公路边将张某摁在地上,随后警察赶来将双方劝开,张某把张某打仗用的壁纸刀片交给警察。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6日17时30分许,其看见家东边路上围着很多人,过去看见堂弟张某和一个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在地上摁着张某,旁边有一把长10多厘米的壁纸刀片,其在附近找到一个黑色相机,交给了张某甲,接着警察来到现场。

5.证人阮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6日17时许,其在家中做饭时,听见儿子在门外哭,出门看见张某拿着一个刀片朝其丈夫张某和房某丙乱比划,其害怕就抱着孩子回家了,一会儿张某让其报警,其就拨打110电话报警。当时房某丙来其家叫张某出去吃饭,张某洗完手和脸准备出去,就发生了打架的事。

6.证人樊某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6日17时许,其从西关村自己家门口的胡同出来,看见张某家南边马路西侧,张某和一个穿桔红色上衣的男子把张某摁在地上用拳头打,张某手里拿着一把壁纸刀片胡乱挥舞。

7.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6日17时许,在张某家门前马路西侧,张某和房某丙将张某按倒在地上。

8.证人董某乙、魏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120医务人员。2015年2月6日下午,接120急救调度中心指令,其二人到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西关村出诊,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接上救护车,回到医院后直接交给了外科医生申某乙。

9.证人申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医生。2015年2月6日18时许,120急诊医生董某乙出诊回来将张某交给其,在检查时,张某说右小臂疼痛,其发现张某的毛衣有破损,右前臂内侧有一道10厘米左右的伤口,深不到1厘米,伤口已污染,毛衣上的血迹及伤口边缘的血迹已经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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