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平民初字第1503号(2)

以上事实有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平阴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案卷、刑事侦查卷宗(案件编号某某)、济平医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22号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二、原告赵某某诉求的各项费用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一,原告赵某某主张两被告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辩称自己被激怒后反击,双方厮打过程中受伤,并未给原告造成明显伤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平阴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刑事侦查卷宗调查笔录,本案第一次纠纷的发生系被告王某某与其妻子刘某某在原告处吃完饭欲离开之际,原告赵某某让刘某某休息一会再走,原告称是原告拉住被告的手时被告顺手掰了原告的手指,被告王某某称系其在转身离开时,原告在其背后对其进行殴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王某某将原告的左手手指掰伤。原告与被告王某的纠纷系原告在医院遇到被告,双方言语不合,原告首先动手打了被告王某,之后双方发生了互殴。被告王某某、王某属同乡关系,本就相识,出现矛盾、争执时均应克制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应发展为厮打。综上,本案中两次纠纷的发生,原告赵某某均先动手,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在不同的时间段与原告发生了殴打,原告赵某某手指骨折系被告王某某掰伤所致,本院认定原告赵某某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被告王某某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25%的责任,被告王某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5%的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对于医疗费,被告王某某、王某对原告赵某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在平阴县精神防治院的治疗与双方发生纠纷无关,在平阴骨科医院住院存在过度医疗及用药不合理情况。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平阴县精神防治院治疗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对被告的辩称予以支持。原告在平阴骨科医院的治疗,被告既不申请鉴定,也无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在平阴骨科医院的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误工费,原告赵某某主张自己从事餐饮业,应按照山东省从事餐饮业标准计算,被告对此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城镇居住,故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按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计算,即每日70.56元。

对于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营养费,原告赵某某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交通费,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为实际必须发生的费用。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伤情及治疗情况,酌情认定其交通费为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1450.07元(5800.27元×25%)。

二、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医疗费290.01元(5800.27元×5%)。

三、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误工费1234.8元(70.56元/天×70天×25%)。

四、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误工费246.96元(70.56元/天×70天×5%)

五、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护理费1000元(80元/天×50天×25%)。

六、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护理费200元(80元/天×50天×5%)

七、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60天×30元/天×25%)。

八、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60天×30元/天×5%)。

九、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交通费12.5元(50元×25%)。

十、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交通费2.5元(50元×5%)。

十一、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某某、王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219元,被告王某某承担78元,被告王某承担16元。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