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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刘某某,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高旺,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于某某,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卢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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