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李某,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杜洪波,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刘某,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孙晓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