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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08号

原告李某,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杜洪波,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平阴明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刘某,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孙晓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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