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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503号

原告丁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青霞,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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