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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889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付佳华,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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