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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889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付佳华,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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