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岱民初字第2795号
原告邹某,居民。
被告梁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钱继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焱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