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542号(2)
月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5%支付当年孩子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止。
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存款10000元归原告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齐松涛
审 判 员 柴树栋
人民陪审员 刘灿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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