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滨杜民初字第74号
原告赵某。
被告何某甲。
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22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忠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何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甲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何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深结婚草率,婚后才发现被告何某甲沉迷彩票懒惰成性。原告赵某多次与其沟通劝阻均不收效,以致经常为此吵架,且已于2013年分居。2014年1月,原告赵某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赵某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其与被告何某甲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赵某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何某甲辩称,被告何某甲与原告赵某的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赵某在诉状中所述我懒惰成性不是事实,近几年被告何某甲一直上班处于工作状态。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话,那么被告何某甲要求抚养女儿何某乙,己方能够给孩子提供更优越的生活和学习条件。请求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甲经人介绍于2009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何某乙。原、被告婚前相处尚可,但共同生活以后,二人逐渐发现彼此的性格、观念及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差别巨大,经常由家庭事务引发争吵。2013年10年,原、被告再次因家庭事务引发争吵,原告赵某搬回娘家居住,原、被告自此开始分居持续至今。2014年初,原告赵某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认定双方仍有和好希望,故于2014年4月8日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此后,原、被告仍然冷战僵持,夫妻关系未能得以改善。
另查明,在原、被告分居后,其婚生女儿何某乙大部时间随原告赵某共同生活,现已在原告赵某的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就学。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被告何某甲所居住的村庄内建造院落1处,包括北屋3间、大门及围墙等,花费9万余元;为共同生活购置有立式空调机1台、太阳能热水器1台、洗衣机1台。原、被告为建房和给家人治疗病患对外借债52000元,其中,原告赵某经手借其亲属王岐娥20000元,借王岐红25000元;被告何某甲经手借用其亲属王俊玲7000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4)滨杜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甲婚姻基础尚可,但在婚后共同生活的较长时间内,因双方性格、观念、生活习惯不同,导致经常争吵摩擦,未能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自2013年10月分居至今已有较长时间,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以后,原、被告仍然僵持达1年之久,目前依旧没有缓和迹象。从上述要素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失去和好可能,依法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儿何某乙此前随原告赵某生活时间较长,现居住处所和学校已经稳定,如改变其生活环境恐对其产生不利影响。故本院认定何某乙由原告赵某抚养更为适宜。被告何某甲作为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抚养费的一部分。关于抚养费的金额,本院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抚养人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适当予以确定。有关共同财产、债务的分割和负担,应当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的予以处置。有关共同购置的家具电器投入使用已经较长时间,目前实际价值较低,现由被告何某甲使用控制,所以,上述财产分配归被告何某甲所有更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何某乙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何某甲每年向原告赵某支付女儿的抚养费4000元,于当年6月30日前付清,至何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
三、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位于滨州市经济开发区某住宅1处(包括正房3间,附大门院落)归被告何某甲所有;共同购的立式空调机1台、太阳能热水器1台、洗衣机1台等家具电器归被告何某甲所有;共同债务52000元,原告赵某负责偿还45000元(欠王岐娥、王岐红二人的债务),被告何某甲负责偿还7000元(欠王俊玲的债务)。
四、被告何某甲补偿原告赵某人民币6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忠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刘劲松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