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滨杜民初字第442号

原告赵某甲。

诉讼代理人牟玉峰,山东滨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

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7月17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牟玉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1998年,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很大,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被告张某好逸恶劳,使得家庭入不敷出难以维继,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其与被告张某离婚;女儿赵某乙由原告赵某甲抚养,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用,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这些年确实没有外出打工,家庭收入确实受到影响,因此引起原告赵某甲的不满。但是家务活一直由他本人打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告赵某甲负担。再有,他个人也有饮酒的习惯,使得家庭支出增加,这令原告赵某甲更为恼火。他对与原告赵某甲组建家庭非常珍惜,不希望与原告离婚。因此他有诚意调整改变以前的生活状态和不良嗜好,扭转颓废的精神状态,以更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并以此博取原告赵某甲的真情,从而促成原、被告和好。请求法庭帮助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于1994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起初几年,原、被告生活平静,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原、被告家庭支出增加,原告赵某甲为此外出打工,以期改善生活摆脱窘迫的经济状况,并且劝说动员被告张某也外出工作,但屡遭拒绝。另外,被告张某素有饮酒的习惯,生活支出费用居高不下,对此原告赵某甲也甚为不满,数次劝说未能奏效。因原、被告的心态和生活方式分歧日渐加大,长期不能弥合,夫妻感情愈发冷淡。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赵某甲逐渐对被告张某失去信心和耐心,随即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女,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彼此应予珍惜。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过分歧,但尚不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且被告张某有改正缺点弥合分歧,积极行为欲促进原、被告关系缓和的意愿,故不应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忠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劲松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