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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一初字第480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树亮,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魏 涛
人民陪审员 尹爱华
人民陪审员 刘绪亮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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