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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民初字第69号

原告李某,农民。

被告宋某,农民,现在齐州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2015年3月19日本院阳信人民法庭按撤诉处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2013)阳阳民初字第368号离婚案件。2015年6月12日原告李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李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秀生

审 判 员  韩玉华

人民陪审员  郑金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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