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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859号

原告乔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滕某,医生。

委托代理人张德烨,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与被告滕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小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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