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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563-1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洪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洪某某、王某某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伟
审 判 员 张延行
人民陪审员 陈 立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尹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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