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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853-1号
原告王某,农民。
被告孙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孙某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海霞
代理审判员 王小荟
人民陪审员 张 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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