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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248号
原告孙某,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大孙村,372321198009250015。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翟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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