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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385号

原告孙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阳阳,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俎永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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