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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938号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廷刚,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农民,(东岳建材直销处)。
委托代理人郭兆明,惠民天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廷刚,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兆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4年冬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脾气不投,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为此原告早想起诉离婚。但原告非常珍惜这来之不易的婚姻,一再忍让,可是被告却仍我行我素,近年来更加厉害,原告实在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已不能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之可能。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贵院,请求法庭查清事实,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辩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因双方均是再婚,经充分相互了解,很快生活在一起,共同经营建材生意,生意的财政大权都由原告一人独揽。但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近十年,原告本质并不坏,只是偷窥财产,别有用心,经人挑唆才起诉离婚。为此,为拯救与原告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被告还想做最后的努力去感化原告,从法律上讲,原告的起诉也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条件,至今双方还共同经营店面。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2004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近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缺乏沟通交流有时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身份证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十年,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摩擦,但并无原则性分歧,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被告应换位思考,多承担家庭责任,而不应单从个人角度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双方只要冷静思考、理智对待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与摩擦,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与包容,多为对方着想,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姻家庭,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仍有和好希望,不宜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汇泉
审 判 员 杲建伟
人民陪审员 李 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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