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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213号
原告乔某,农民。
被告俎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诉被告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
审 判 长 杲建伟
审 判 员 贾汇泉
人民陪审员 马亚西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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