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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262号

原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殿民,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杲建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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