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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631号

原告纪某,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惠民县皂户李镇二堡宋村。

被告宋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纪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某负担。

审判员  翟建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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