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惠民初字第1748号(3)

四、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中海尔牌电冰箱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太阳能一台、联想电脑(一体机)一台及白蜡树7000棵(三年生)归原告盖某所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赵某甲所有;被告赵某甲另行给付原告盖某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5000元;

五、驳回原告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二、三、四项中的过付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汇泉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亚西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