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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040号

原告袁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静,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伦刚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杲建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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