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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2054号
原告赵某,农民。
被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兴耘,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俎永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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