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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709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李开,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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