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棣民初字第1611号

原告姜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张秉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

审判员  付金良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无难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