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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716号

原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刘俊儒,无棣埕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

审判员  马志强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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