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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654号
原告邓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田新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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