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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081号

原告赵某。

被告张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金良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睿妍,××××年××月××日生育次女张睿婕。婚初双方感情还不错,但之后被告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经常赌博,原告多次劝诫被告,被告都没有悔改,甚至借高利贷,使原告及孩子的生活都没有了保障。现在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女跟随被告生活、次女跟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给我一个机会。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睿妍,××××年××月××日生育次女张睿婕。婚初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参与赌博,双方产生矛盾,自2015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赵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庭审中,被告张某承认错误并保证改正。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和被告张某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有两个女儿,已经建立起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然产生矛盾,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被告张某当庭承认错误并保证今后改正,故原告赵某诉求离婚,不予准许。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金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连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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