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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886号(2)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金良
审 判 员 李青青
人民陪审员 李同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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