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棣民初字第886号(2)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付金良

审 判 员  李青青

人民陪审员  李同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无难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