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棣民初字第1475号(2)

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

二、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的婚生女杨某丙随被告杨某乙生活,原告杨某甲给付被告杨某乙孩子抚养费3326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12000元,剩余21269.6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被告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杨某甲返还婚前个人财产:被子四床、褥子四床。

四、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的共同财产:六亩地白蜡树(价值6000元),归被告杨某乙所有,被告杨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某甲应享有份额3000元;

五、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的共同债务:欠原告杨某甲的父亲杨文功8000元,由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共同偿还。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邱海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无难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