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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民初字第1373号

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炳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丙。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被告李某分娩后一年内提起离婚诉讼,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马俊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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