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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刘某。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朱某(朱其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某在审理期间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文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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