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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108号

原告郝某,女,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

被告张某,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在审理期间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负担。

审判员  马文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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