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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4725号





原告陈甲,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代理人伊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乙,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告苏某甲,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住同原告苏某甲。



原告陈甲诉被告苏某甲、陈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的委托代理人伊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苏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甲诉称,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借款人苏乙和潘甲夫妻。2013年12月31日,苏乙和潘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期2个月,约定于2014年2月28日前归还,没有约定利息。苏乙和潘甲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将40万元借款转至潘甲账户。2014年1月5日,双方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将苏乙、潘甲所有的上海市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上述借款的债权抵押物余额抵押。



2014年10月24日潘甲和苏乙死亡。苏某甲是潘甲和苏乙之子。潘某乙和金某是潘甲的父母,潘某乙已于2002年7月28日死亡,苏某丙和陈某乙是苏乙的父母,苏某丙已于2007年6月27日死亡。要求判令:被告陈某乙、苏某甲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返还原告借款40万元,支付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对碧江路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被告陈某乙、苏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苏乙和潘甲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0月24日报死亡,苏某甲是苏乙和潘甲所生之子。潘某乙和金某是潘甲的父母,潘某乙已于2002年7月28日死亡,苏某丙和陈某乙是苏乙的父母,苏某丙已于2007年6月27日死亡。金某向本院提交了放弃苏乙名下公积金和潘甲生前的一切财产继承权的声明书。



2013年12月31日,借款人潘甲和苏乙向原告陈甲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甲借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于2014年2月28日前归还。”潘甲和苏乙在借条上签字、写明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同日,收款人潘甲和苏乙向原告陈甲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陈甲借给本人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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