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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民一终字第888号(2)
宣判后,杨x不服,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理由:(2014)澄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只因上诉人当时缺乏法律知识,没有上诉。本案原审中,被上诉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只简单提出其是在第一层的基础上建第二层,原审法院未经专业人员勘验,就认定被上诉人建造的房屋未侵占上诉人的空间,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黄志和辩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定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证意见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认证意见基本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二审中,经现场勘察,被上诉人所建房屋第二层西边自北往南第三根柱子建成后,其西面水泥面已被凿掉约2公分,被上诉人表示被凿掉的是突出部分,上诉人称是在其起诉后被上诉人才凿掉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所建房屋第二层侵占其住宅空间,应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因被上诉人建造第一层房屋时因是否侵占上诉人建设用地发生纠纷案,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澄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所建第一层房屋并未侵占上诉人建设用地。被上诉人是在其原已建成的第一层房屋的基础上续建第二层,经现场勘察,该续建第二层并未突出第一层楼面西边边缘,虽然第二层西边自北往南第三根柱子有所突出,但被上诉人已自行修正,现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侵占其住宅空间缺乏事实根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杨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 敏
                                    审 判 员 王 东 史
                                    审 判 员 陈 小 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符子娇
                                     书 记 员 闫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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