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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22民初21号


原告谢某某,汉族,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汉族,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请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诉讼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师 延 新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记 员 王 竹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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