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477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吉某(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彭某(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7月1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吉某、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6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吉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7月14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与证人邱某通过电话约定,由邱某向彭某购买价值人民币900元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商务酒店进行交易。随后,被告人彭某与被告人吉某一起来到深圳市宝安石岩镇向被告人陈某以人民币500元购买了一包甲基苯丙胺(重1.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当日5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车辆与被告人吉某一起来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商务酒店将上述甲基苯丙胺交给证人邱某并收取了人民币900元的毒资。交易完毕后,被告人彭某、吉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毒品及毒资亦被当场缴获。当日1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XX村XX区XX号XX房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缴获毒资人民币5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毒品及毒资照片、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通话记录、疑似毒品收条、查缉经过等书证;证人邱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吉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涉案毒品成分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某、吉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彭某、吉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吉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四、缴获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依法销毁;缴扣的毒资人民币500元及手提电话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吉某上诉提出,其是初犯、偶犯;被抓后积极配合警方,认罪态度好,且及时检举他人,协助警方抓捕,属立功表现;其本人患有××,且系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综上,请求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某、原审被告人彭安定、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吉某、原审被告人彭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吉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原判在对上诉人吉某量刑时考虑其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吉某据此再次请求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吉某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吉某提出其本人患有××,且系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的上诉理由,并非法定从宽处罚的事由,且原判根据上诉人吉某犯罪的事实和各量刑情节,对其决定刑罚适当,其所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  文  芳

审判员   许  瑞  韩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月娥(兼)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