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324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自报。因本案,于2015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方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4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始,蔡某某伙同夏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因本案已被判刑)在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庭经营XX阁茶馆,茶馆内共有八个房间,后蔡某某等人在其中的XX房、XX房、XX房开设麻将赌档,纠集赌客在上述三房间内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提供赌具及筹码等,每局按赢家赢钱金额的5%抽头渔利。被告人付某在品茗阁茶馆负责招待赌客以及充当“顶角”,在赌客人员“四缺一”的情况下随时顶替空缺人员,让麻将牌桌运行起来,“顶角”按小时收取工资。
2014年6月,被告人付某以现金人民币10万元入股,蔡某某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庭经营XX阁茶馆开设的赌场,每天接受由蔡某某分配的人民币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赌场分红款。
2014年9月25日22时,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查获深圳市福田区XX村XX庭经营XX阁茶馆内的赌场,并抓获蔡某某等人以及参赌人员十余人,同时缴获涉案的赌具、赌资若干。
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付某主动到深圳市公安局福保派出所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付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信息、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蔡某、张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付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付某上诉提出,起初蔡某某成立XX阁茶馆只是为了销售茶叶,后来才发展为方便大家打牌的场所,来打牌的人都是附近居民,也是朋友,且均是相互邀约自愿来打牌,前述情形均有别于其他专门开设赌场的情形,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从2014年6月到9月参与XX阁茶馆的赌场,持续时间不长,且只是领取所谓的“分红款”,从未参与XX阁茶馆赌场的经营管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系自首,系初犯。综上,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其所具备的从轻、减轻情节,导致判决结果明显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此外还提出付某在本次犯罪活动中处于被指挥的地位,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付某身患高血压等疾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付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审理并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上诉人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XX阁茶馆内的赌局每局按赢家赢钱金额的5%抽头渔利,无论其最初成立时是何种用途,但其已成为供赌客赌博的场所,性质上与其他赌场没有区别,上诉人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纳。在案证据中,喻某某明确指认付某是股东,她没有请人而是自己“顶角”;陈某某指认付某已入股半年;胡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付某是茶楼负责“顶角”的工作人员,见她“顶角”过两三次;黄某从混杂照片中辨认出付某与其一起在XX阁打过麻将;上诉人付某亦在一审庭审时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判所认定的事实,上诉人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付某参与赌场时间不长,从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的相关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付某系赌场股东之一,亦系赌场经营的直接受益者,其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仅起次要辅助作用,辩护人提出付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付某有自首、系初犯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对此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上诉人付某及其辩护人据此再次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根据上诉人付某的犯罪事实及各量刑情节,对其决定刑罚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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