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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148号 (2)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  文  芳

审判员  许  瑞  韩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月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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