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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919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91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华,男, 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4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卫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9日1时许,交警部门接警称:在坪山新区某小学门口路段停留有一辆小型轿车,司机在车内睡着。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涉案车辆未熄火,廖某华浑身酒气睡着了。经对廖某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经鉴定,廖某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30mg/ml。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廖某华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华辩称其只是酒后挪动了涉案车辆几十米,其不知道该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1时许,深圳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指挥室接报称:在深圳市坪山新区某小学门口路段停留有一辆小型轿车,司机在车内睡觉,需要派民警到现场处理。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廖某华在未熄火的粤Cxxxx号牌小型轿车内驾驶位上睡着了,被告人廖某华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对廖某华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华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30mg/ml。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系某小学保安。其上班时间是从2015年10月18日23时到10月19日7时。其11时上班时并未发现粤Cxxxx黑色小车停在学校门口,19日0时许,其从门卫室走出门口抽烟,看到该车停在学校门口对面路边,车还发动者,其过去看,发现驾驶员在驾驶位上睡觉,其叫了几次,都没有反应,其在路边等到1时许才报警的。其不认识驾驶员,也没有看到该车是从哪里开过来的,其上班时也没有看到学校门口有交通事故。辨认出被告人廖某华。

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系廖某华的妻子。2015年10月18日23时许,其丈夫在某路某号和村里的人喝酒,大概19日0时许,就回家了。他说要去某观音庙上香,所以他就拿车钥匙,其当时问他醉了没有,他说没事,就自己开着粤Cxxxx号小型轿车出去了,当时车上就他一个人。因为廖某华信佛,他每天早上、中午、晚上都会去观音庙上香,其开车是前往碧岭观音庙的,他是从其们家某路某号沿着某小学方向行驶的。辨认出被告人廖某华。

3、被告人廖某华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0月19日零时30分许,其在某社区某路附近和朋友喝酒,零时50分许吃完后其回家取了家里的钥匙,随后驾驶粤Cxxxx号小车从某路某号往某观音庙开,后又从观音庙往某路某号其家方向行驶,行驶至碧岭小学门口,觉得有点累就停在路边睡觉了。

4、书证: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身份信息、驾驶车辆信息等。

5、鉴定意见:经鉴定,被告人廖某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30mg/ml。

6、视听资料: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华当庭承认酒后在道路上驾驶的行为,鉴于被告人廖某华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温 敏

人民陪审员 黄 泳 霞

人民陪审员 林 洁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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