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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4012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汉族,中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5年9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4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力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9月初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某社区某路某号某楼麻将馆接受六合彩投注,然后将投注单上交给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每期从中收受人民币100元至200元不等的提成。2015年9月11日,民警在该麻将馆将陈某抓获,并当场缴获六合彩投注单9张,合计投注金额55242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经法庭质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温 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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