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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51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雁,女,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公诉刑诉(2015)3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6月20日起,被告人廖某雁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某村某栋101房小店,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下注,并从赔率中收取好处费。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雁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雁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6月20日起,被告人廖某雁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某村某栋101房小店,接受他人六合彩的投注,后再将他人投注的赌资向外号“喜牙子”的男子(另案处理)下注,从赔率中收取好处费。2015年7月30日开始,被告人廖某雁用“喜牙子”给其的投注账号、密码,用笔记本电脑进行网站投注。被告人廖某雁通过农业银行账号进行绑定支付和收取每一期六合彩的钱。2015年8月6日晚21时,民警将正在接受投注的被告人廖某雁及正在下注的李某某抓获,缴获用于网络投注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一部、六合彩单一张、投注赌资人民币9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的笔记本电脑、六合彩单据、提取笔录、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雁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某雁认罪态度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95元、笔记本电脑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温 敏
人民陪审员 肖 翔 翔
人陪陪审员 闵 素 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周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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