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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998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4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4月底起,被告人钟某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松园头3巷8号101小店内接受他人委托在网上进行投注,以获取下注特码金额10%提成的方式盈利。至案发前,被告人钟某在赌博网站可查询到的9月份投注记录为8期,投注金额共计99566元人民币。2015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钟某在小店内登陆赌博网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四张投注单,金额为11544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系主犯。被告人钟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某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苏晓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蓝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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