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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201号
原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谢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4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付)。
审判长  李琳
审判员  易超前
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骆家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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