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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838号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838号
原告:曹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李喜春,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6年2月3日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已付)。
审判长  李琳
审判员  易超前
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骆家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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