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546号(3)
被告对此辩称“不附加任何条件”不仅是指不限制其再婚时间,还指无需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因为其所得经济补偿金500000元是夫妻共同权益(包含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分割后的全部所得,其属于少分财产,原告属于多分财产。如上述分析,虽然被告针对××××年××月××日离婚协议第二项的约定内容提起(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02号案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条款,但该案未涉及(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纳,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则(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中所载明的“不附加任何条件”应作狭义理解,即是指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00元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附加××××年××月××日离婚协议中第二项约定的限制被告再婚时间的条件。
综上分析,(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解决的是案外人王某乙、邓某与原、被告之间的债务问题,并没有涉及原、被告之间对债务的承担比例。(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解决的是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00元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不附加限制被告再婚时间的条件。原告在全部履行完毕(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共同债务后,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分担债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三是原、被告应否按平分原则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于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及(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中均未解决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导致本案纠纷。经审查,原、被告离婚时的财产包括一套房屋及一台小轿车,财产分割中原告分得的房屋价值达2300000元及汽车一台,而被告仅分得500000元,原告属于多分财产,被告属于少分财产。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如本案对债务的处理不结合原、被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情况,简单判决由原、被告按平分原则来承担债务,显然对被告是不公平的,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一半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应当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虑,综合原、被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占有比例,酌情认定(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共同债务由原、被告按8:2比例分担。
庭审中,原、被告共同确认原告已履行完毕(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40号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其已支付本金523000元、利息13670元以及诉讼费12165元共计548835元给案外人王某乙、邓某。因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本息、诉讼费均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代其垫付款项109767元(548835元×20%)。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返还代为垫付的共同债务109767元;
二、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08元,由原告谢某负担2166元,被告王某甲负担542元。原告谢某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王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谢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锡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兰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